台灣地区修订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
2015年6月9日,台灣地域“卫生福利部”公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093呼吁,批改“康健食物辦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制服,十二条。以下:第 九 条 本法第十一条所称康健食物容器或包装应合适的卫生尺度,為“中心”主管构造依食物平安卫生辦理法所定的相干尺度。
第 十 条 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染有病原菌、第三款所称残留农藥平安允许量、第四款所称原子尘、放射能污染平安允许量登科七款所称有害人體康健的物资或异物,合用食物平安卫生辦理法及其相干划定。
第十二条 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登科九款所定康健食物应标示的事項,合用食物平安卫生辦理法及其相干划定。
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的标示字體,中壢當鋪,合用食物平安卫生辦理法及其相干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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