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2-7-7 16:29:46

台全方位监管食療與营養行業

2010年五六月間,内地發生了沸沸扬扬的张悟本事件,引起人們對食療與营養行業法律問题的關注。無独有偶,台灣也曾發生過类似的事件,因此近些年来台灣從市場主體、行為等多角度、全方位的立法對食療與营養行業進行了严格监管,并規定了较為严厉的监管措施,甚至在必要時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责任,力圖确保该行業健康發展

人員機構准入門槛苛刻

台灣通過立法對营養師、营養咨询機構這些食療與营養行業的市場主體實行市場准入监管,以尽可能确保從業人員的执業水平和職業道德。同時,對市場主體的虚假宣傳行為規定了较為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营養師法”的規定,营養師考试及格并依该法领有营養師证书者,可以做营養師。营養師還要向执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请执業登記,领有执業执照,才可以执業。并且,為保证营養師知識的與時俱進,以便更好地為消费者服務,“营養師法”規定,作為营養師执業的,應接受继续教育,并每六年需提交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并辦理执業执照更新。此外,為防止、制裁“挂靠”、租借等妨害准入监管規则、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行為,“营養師法”規定,营養師将其证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将被废止其营養師证书;涉及刑事责任者,将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依法处理。

同時加强了對機構的准入监管。根据“营養師法”的規定,营養咨询機構應以曾在教學醫院或营養咨询機構從事营養師業務3年以上的营養師為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请核准登記,取得開業执照,才可设立。非营養咨询機構不得使用营養咨询機構或类似名称,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為保证有專業人士對营養咨询機構负责,“营養師法”規定,营養咨询機構應以其申请人為负责营養師,對其業務负督导责任。“营養師法”規定,营養咨询機構應将其開業执照、收费标准及所属营養師的营養師证书,悬挂或揭示于明顯处所。這样可以避免伪造機構、個人的名称、执照、证书等現象。营養咨询機構的负责营養師受停業处分或被废止执業执照的,其所在的营養咨询機構将同時被处以停業处分或废止执業执照。而营養咨询機構受停業处分或被废止执業执照的,也應同時對其负责营養師予以停業处分或废止其执業执照。“营養師法”所定的罚款,于营養咨询機構处罚其负责营養師;可见,负责营養師與营養咨询機構的责任是連带的,這样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负责营養師更好地發挥督导责任。

由于在食療過程中,有時候會出現营養師、醫師的身份被有意無意混同的情况,根据“醫師法”的規定,經醫師考试及格并依该法领有醫師证书者,可以做醫師。未领有醫師证书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称。没有领有專处醫師证书者,不得使用專处醫師名称。醫師應向执業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機關申请执業登記,领有执業执照,始可执業。醫師执業,還應接受继续教育,每六年需提交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辦理执業执照更新。鉴于醫師業務關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故“醫師法”直接規定了相關的罪與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执行醫療業務者,处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金,并没收其所使用的藥械。

“营養師法”對营養師的業務范围和执行業務的方式作了明确界定。為防止虚假宣傳,“营養師法”規定,营養咨询機構的广告不得夸大不實,违反此規定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营養師受到卫生、司法或司法警察等機關询問時,不得作虚伪的陈述或報告,否则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详尽缜密規范健康食品

除對营養師、营養咨询機構及其虚假宣傳等行為進行监管外,台灣對食療與营養行業的市場交易客體即健康食品也規定了很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實施健康食品许可证制度、對违反健康食品的标示和广告的規定的行為处以严厉的处罚措施等。

根据“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規定,健康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其具有该功效的食品。其中所称的保健功效,是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险,且具有實质科學证据的功效,而非属治療、矫正人类疾病的醫療效能,并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為保证健康食品称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台灣實行健康食品许可证制度。“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申请查验登記的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發给健康食品许可证:一、經科學化的安全及保健功效评估试验,证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确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确定者,可依申请人所列举具该保健功效的各項原料及佐证文献,由主管機關评估認定。二、成分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健康食品規格标准。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規定,食品非依法規定不得标示或广告為健康食品。违反此規定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同時“健康食品管理法”還規范了标示、广告,這些健康產品营销的重要手段:(1)健康食品的标示或广告不得有虚伪不實、夸张的内容,其宣称的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许可范围。否则,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健康食品标示或广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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